发布时间:2025-03-10 来源: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版块新公开一条关于企业标准备案牌匾的留言,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对留言进行了回复,小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其进行解读,供读者参考。
公众留言:金色牌匾上面写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胎记临床诊断与治疗技术标准备案企业”,备案单位是“广州市健肤胎记研究院”,标准名称为“胎记临床诊断与治疗技术”,执行标准是“Q/GZJF 001 - 2024”,咨询网址是“https://std.samr.gov.cn/”。牌匾下方还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及“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信息和二维码。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核实情况。
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统一部署,国家已经于2017年全面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按照《标准化法》有关规定,企业标准实施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新制度要求,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已经明确公告国家标准委不开展企业资质评价工作,不颁发有关资质备案证书。特此提醒广大公众提高警惕,对有企业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备案企业"的名义进行宣传的,谨防上当受骗。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以国家标准委和企标平台名义向企业颁发"企业标准备案企业"证书和牌匾等信息载体,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形的,可向当地相关部门举报。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截图
有关解读:
关于企业标准备案,我们有必要对企业标准备案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1962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凡是未发布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产品和工程,都应当制订技术标准,称为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批和发布办法,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并报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关于标准化的首个法规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凡没有制订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都要制订企业标准。为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可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更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标准总局另行制订。
1981年11月,原国家标准总局发布《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这是我国关于企业标准的首个部门规章,第五条规定:企业标准,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组织制订、修订,企业负责人批准、发布。但作为商品交货条件的产品标准或超出一个企业范围使用的标准,地方企业,按省、市、自治区政府规定,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局审批、发布;中央直属企业(包括双重领导的企业), 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专业局、 公司或委托的单位审批、发布,抄送所在省、市、自治区标准局备案。可以看出,《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于企业标准的批准和发布流程流程时非常严格的。
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颁布施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至此,企业标准备案首次在标准化法中明确。
1990年8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专门以一章的篇幅对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进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备案自此有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流程。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改革措施之一就是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自此,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开始松绑。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标准化法对企业标准的要求由备案转变为自我声明公开。
2023年7月,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首页发布警示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已经明确公告国家标准委不开展企业资质评价工作,不颁发有关资质备案证书。特此提醒广大公众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以国家标准委和企标平台名义向企业颁发"企业标准备案企业"证书和牌匾等信息载体,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形的,可向当地相关部门举报。
2023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细化企业标准公开的要求,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对有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还明确了企业未按规定公开企业标准的处罚和处置措施。
通过对以上信息的梳理,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企业标准备案已经早已成为历史,任何以国家标准委和企标平台名义向企业颁发"企业标准备案企业"证书和牌匾的行为,都是在招摇撞骗,提醒广大读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企业标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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