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30 来源: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材机械行业社会化和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培育企业创新文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完善行业科学技术奖励体系,建立面向整个行业技术开发和生产、管理一线技术革新活动的社会化评价和奖励体系,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特设立“建材机械行业技术革新奖”(以下简称“技术革新奖”),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革新奖”面向建材机械行业企业生产和科研开发工作一线的科研、管理和操作人员在生产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工器具、产品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发明、革新、创造以及得到应用的合理化建议等技术革新活动。
第三条 “技术革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技术革新奖”为全国范围内的行业评审和授奖,评奖工作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统一协调管理,不存在第三方或外协单位。
第五条 “技术革新奖”每年评选一次,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原则,评审期间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技术革新奖”是授予个人和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是代表设奖单位对成果获得者贡献的评价依据,不作为技术革新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为使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并使其具有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权威性,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设立全国“技术革新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为“技术革新奖”的最高管理机构。奖励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初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由协会领导成员和企业代表组成。主要职责为:
1.审查、通过由奖励办提出的评审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决算和工作总结;
2.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审定评委会的评审和异议处理结果。
第九条 评委会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和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管理等专家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技术革新奖”申报项目材料的审查,提出评审结论和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2.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异议,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
3.审查认定专家组初评结果。
第十条 专家组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对奖励办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初审,并出示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奖励办由协会秘书处的人员组成。奖励办为“技术革新奖”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的初审、组织评委员评审和项目成果的考察确认等工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技术革新奖”的评奖范围:建筑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非金属矿物材料及其制品领域的工艺、技术、装备、工器具、材料、产品,以及在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成果,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第十三条 “技术革新奖”按其革新内容设置为技术改造(A类)、技术开发(B类)和技艺工法(C类)三种类别。
第十四条 “技术革新奖”的技术改造类,是指企业采用自主研发的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电子技术、自动化技术等先进制造技术,以及绿色低碳技术等,对现有生产线进行节能降碳、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改造,或通过技术集成及在关键技术引进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的改造。该类项目应突出自主研发创新或系统技术集成上的创新以及对关键技术的改进升级或再创新。
第十五条 “技术革新奖”的技术开发类,是指企业采用自主开发或产学研联合开发等方式,开发出新颖、先进的,具有绿色低碳、高效智能、高产低耗等特点,并取得显著社会与经济效益的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产品等。该类项目应突出革新成果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以及对企业乃至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升级的作用。
第十六条 “技术革新奖”的技艺工法类,是指企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针对生产工艺、生产工器具、操作工法或管理流程等开展的绿色高效、安全可靠等改进创新、发明和创造,以及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等。
第十七条 “技术革新奖”设一、二、三等奖,依据项目成果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新技术、新手段发展绿色制造、智能制造,通过生产工艺优化、生产能源配比、能耗优化、产品优化设计或升级改造等,在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操作人员、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精益管理水平等方面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企业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技术革新奖”的奖项按申报项目数量设定评奖比例,严格标准水平,宁缺毋滥。
第十九条 “技术革新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二十条 “技术革新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该项成果完成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支撑条件,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法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技术革新奖”主要完成人应是该项成果的突出贡献者和主要参与者,在技术革新成果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有关人员不得作为“技术革新奖”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章 申报、推荐与评审
第二十二条 “技术革新奖”的申报采取自行申报和推荐的方式进行。推荐单位可以为地方(省、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地方(省、市、县)科研工程中心、地方有关协会及国家级和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等。
第二十三条 “技术革新奖”采取专家组初评和评委会终评两级评审。专家组提交初评结果,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第二十四条 申报“技术革新奖”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资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提交专家组会进行初评。初评结果由奖励办汇总提交评委会进行终评。
第二十六条 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及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技术革新奖”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对评审结果通过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涉及完成人或完成单位、成果申报的各项指标、申报书内容、完成人排序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奖励办提出;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条 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提出答复意见。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复议,撤消本次评审资格。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一条 “技术革新奖”评奖结果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发布公告,并统一颁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 “技术革新奖”获奖单位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项目完成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技术革新奖”实施工作的经费由设奖单位共同筹措。
第三十四条 接受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款。
第三十五条 “技术革新奖”以“企业杯”冠名。遴选科技创新成效显著,为行业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积极支持和赞助“技术革新奖”的企业冠名。
第八章 纪 律
第三十六条 “技术革新奖”评审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企业、新闻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参与“技术革新奖”评审的有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认真负责、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技术革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应与所评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完成人无利益关系。
第三十九条 项目申报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不论何时,一经查明属实,撤消其奖励,并在媒体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奖励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