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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机械行业技术革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2-06-29 来源: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建材机械行业技术革新奖(以下简称技术革新奖)的奖励工作,保证技术革新奖项目的评审质量,根据《建材机械行业技术革新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技术革新奖是授予个人和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仅代表设奖单位对成果获得者贡献的认可,不作为技术革新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条 技术革新奖为全国范围内开展评审和授奖。技术革新奖企业杯冠名,企业杯的冠名单位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原则。

第四条 技术革新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和工作程序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奖励办协调确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技术革新奖按其革新内容设置为技术改造(A类)、技术开发(B类)和技艺工法(C类)三种类别。各类别奖项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级别。奖项名额设限,宁缺毋滥。技术革新奖一等奖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的15%,二等奖原则上不超过35%,三等奖为实际评选结果数额。

第六条 技术革新奖各类奖项评审条件及授奖等级标准如下:

一、技术改造类

(一)评审条件

指企业采用自主研发的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电子技术、自动化技术等先进制造技术,以及绿色低碳技术等,对现有生产线进行节能降碳、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改造时获得的一种工程类的技术革新成果。该类项目可以是企业自行立项,也可以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或备案,但其技改资金来源以企业自筹为主。

(二)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1.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实质性改进创新(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技术难度大,改造后总体技术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显著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具有国际市场竞争优势),创造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推广和示范作用,或对相关产业有带动作用,可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明显的突破或改进创新,技改难度较大,改造后总体技术达到同类技术先进水平、个别指标高于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实力明显提高(具有国内市场竞争优势),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推广和示范意义,或对相关产业有一定带动作用,可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的改进创新,技改有一定的难度,总体技术与同类先进水平相当,改造后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创造了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广和示范作用,可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类

(一)评审条件

指企业自主研发或通过产学研联合开发等方式,开发出先进适用的,具有绿色低碳、高效智能、高产低耗等特点的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产品等成果。

(二)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1.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有专有技术,技术难度大,成果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产品可替代进口或进入国际市场,市场竞争力强,为企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2.成果具有较大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或有专有技术,技术难度较大,成果接近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为企业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3.成果具有一定的改进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成果与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相当,有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创造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三、技艺工法类

(一)评审条件

指企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对生产工艺、工器具、操作工法或管理流程等开展绿色高效、安全可靠等改进创新、发明和创造,造成对提高企业技术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竞争实力以及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减轻职工劳动强度发挥较大的作用。

(二)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1.成果对生产工艺、工器具、操作工法或管理流程等在技术上有实质性改进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显著高于同行先进水平,显著提高了企业的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企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成果在行业中有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作用,可评为一等奖;

2.成果对生产工艺、工器具、操作工法或管理流程等在技术上有明显改进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高于同行先进水平,明显提高了企业的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企业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成果在行业中有示范和借鉴作用,可评为二等奖;

3.成果对生产工艺、工器具、操作工法或管理流程等在技术上有一定改进创新,技术上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达到同行先进水平,提高了企业的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企业创造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可评为三等奖。

第七条 技术革新奖授予建材机械企业在生产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器具、产品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革新活动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应特别重视在生产和科研开发一线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贡献。申报书中必须说明每个完成人在技术革新中的主要贡献。

第八条 技术革新成果的效益大小和影响范围不同于行业科学技术成果,全国技术革新奖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

第九条 技术革新奖评审工作不应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对公开的技术创新内容进行审查认可。

第十条 不同行业和各个企业在规模、效益、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可酌情考虑不同类别企业的成果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显著程度的定量评价标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技术革新奖奖励委员会的企业代表由冠名企业推荐,其余人员均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领导组成。

第十二条 全国技术革新奖奖励办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

第十三条 评委会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和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管理等专家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不超过15人。评委会主任实行会前保密制度,评委每年更换三分之一成员。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四条 项目成果需经一年以上实施应用,取得能确认的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后方可申报。

第十五条 凡出现涉及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和评奖。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批准许可的,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项目,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全国采用统一制作的《建材机械行业技术革新奖申报书》,规范申报书的填写要求和相关证明和评价附件要求。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奖励办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评审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要求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补正(以邮戳时间为准)。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提交专家组进行初评。

第十九条 评审前要求每个评审专家主动提出应回避的评审项目。

第二十条 初评时,每个项目应由主评审专家写出初评意见,由奖励办汇总后提交评委会进行终评。总评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技术革新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1.按统一制作的评分表中各项指标定量打分,然后根据总分值高低排序,按一定差额比例决定投票表决的项目数。

2.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一等奖项目应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二等奖项目应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如果各奖项通过数目超过规定比例,则首先根据得票多少淘汰,票数相同的按分数高低淘汰。

3.评审会议应有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含四分之三)委员参加,否则会议表决结果无效。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对受理的有异议的奖项和有关异议的材料提交评委会。奖励办应向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由评委会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项目的完成人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一般不予复议。如有特殊情况,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委员同意方可重新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未署名的异议,如果提出的事实非常具体,易于核查,奖励办应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 经过公示及异议处理后的获奖项目名单及等级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五条 设奖单位应在相关媒体上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获奖成果对企业和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和重要意义,积极推动获奖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取得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八章 奖励工作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 评奖工作是严肃的社会公益活动,在争取社会和企业赞助时应严格把握标准,选择行业中在规模、效益、科技创新成效等方面具有优良社会形象的企业冠名,防止任何利用评奖活动为企业商业利益服务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奖励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