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官网

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建材机械工业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8 发布者: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质量强国建设,表彰建材机械行业中为建设质量强国做出突出贡献,在创新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等方面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和为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特制定《建材机械工业质量奖管理办法》,并根据此办法拟开展“建材机械工业质量奖”评选及表彰工作。

 

建材机械工业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材机械工业质量奖管理工作,表彰建材机械行业中为建设质量强国做出突出贡献,在创新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等方面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和为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经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研究决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材机械工业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全行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国。

第三条 为全国范围内的建材机械行业评审和授奖,评奖工作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统一协调,管理,不存在第三方或外协单位。为维护质量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获得质量奖的项目,将由协会择优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申报中国质量奖

第五条 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设立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评选表彰委员会由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企业家以及建材机械用户代表等组成,负责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  

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分委员会和监督分委员会。评审分委员会负责质量奖的评审相关具体工作。监督分委员会负责监督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等工作的合规性。

第六条 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七条 质量奖分为产品质量奖和管理质量奖。奖项评选周期为两年一次,每届名额不超过20个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质量奖采取自愿申报原则,评审期间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 质量奖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申报书填写说明及申报通知,将在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官网上公布。

第十条 申报与推荐渠道:

(一)有关政府部门;

(二)协会所属会员单位;

(三)建材机械行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科技型企业、民营和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

(四)建材机械领域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五)地方各专业协会、学会;

(六)同行业院士或知名人士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质量奖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三)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五)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六)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第十二条 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申报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中国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向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秘书处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形成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六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分委员会应当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投票产生质量奖候选名单,送评选表彰委员会。

第十八条 质量奖候选名单经评选表彰委员会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组织,评审分委员会应当组织其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并评议打分。

第二十条 对通过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和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个人,评审分委员会应当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审分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意见,送评选表彰委员会审议,由评选表彰委员会委员投票,产生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选表彰委员会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二十四条 与异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评选表彰委员会进行异议调查。

必要时,评选表彰委员会可以组织与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二十五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并通报被异议人和出具审核意见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

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监督分委员会举报。

第二十七条 监督分委员会应当对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进行监督,并向评选表彰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列入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选表彰委员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定。

第二十九条 质量奖的获奖组织和获奖个人(以下简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奖牌或者奖章。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质量奖实施工作的经费由设奖单位共同筹措。

第三十一条 接受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款。

 

第六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建材机械工业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可组织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三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其管理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举报。

第三十九条 参与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或者申报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