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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机械行业专利奖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2 来源: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

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励创新,强化建材机械行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的工作导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表彰为技术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特制定《建材机械行业专利奖奖励办法》,根据此办法拟组织开展面向行业的专利奖评选工作。本《办法》经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七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特公布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引导和推进建材机械行业知识产权工作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挥重要作用,充分调动本行业创新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提升行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专利创新技术实施和产业化,经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研究决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材机械行业专利奖”旨在表彰行业内取得专利并实施,为促进我国建材机械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以及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

第三条 为维护“建材机械行业专利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获得建材机械行业专利奖的项目,将由协会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

第五条 “建材机械行业专利奖”申报和评审工作依托协会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该奖励办设在协会办公室。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六条 建材机械行业专利奖设金奖和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其中金奖不超过4项,优秀奖若干。

第七条 在行业内实施并已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建材机械行业专利奖评选:

(一)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建材机械行业的发明专利;

(二)专利已经过实施并取得突出效果;

(三)专利权有效,无法律纠纷;

(四)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

(五)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八条 “建材机械行业专利奖”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申报书填写说明及每年申报通知,将在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官网上公布。

第九条 申报与推荐渠道:

(一)有关政府部门;

(二)协会所属会员单位;

(三)建材机械行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科技型企业、民营和股份制(不包括外资)企业;

(四)建材机械领域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五)地方各专业协会、学会;

(六)同行业院士或知名人士推荐。

第十条 申报与推荐要求

(一)申报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由评审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建材机械行业专利奖申报书》,并按当年规定的时间申报;

(二)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报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要出具书面同意报告并盖章,并协商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申报往届“建材机械行业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

(注:“专利权属纠纷”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发明人纠纷”指发明人资格纠纷尚未解决的,或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尚未解决的。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一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与推荐的证明文件一般应包括:

(一)核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和授权公告文本等;

(二)申报项目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三)环境生态证明、进出口证明、文章收录或引用证明等;

(四)其他有助于评价的证明。

 

第四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三条 每年应设立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组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评审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确定授奖项目,其授奖项目应由到会评委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无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二)复审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复审评为金奖的项目,将以答辩方式确认最终获奖结果;

(四)协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颁布授奖。

第十五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申报或与申报单位有关的评委,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

第十六条 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评价(25%):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2、专利保护措施。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明专利项目,可以评为金奖:

(一)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二)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明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优秀奖:

(一)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

(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授奖项目将在行业媒体刊登消息,并在相关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包括:简介、专利权人等)以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异议及处理 

(一)建材机械行业专利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人或组织持有异议的,均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单位和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在申报之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若出现专利权属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确实影响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该专利项目不得继续参与评奖;

(四)对获奖项目提供的技术内容或申报书填写不实等提出异议,属实质性异议,其异议由协会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必要时,可组织评委或专家进行调查处理,报协会或相关部门裁决。

第二十一条 建材机械行业专利奖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颁发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举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专利奖的,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有权根据具体情节,作出通报批评、撤消奖励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建材机械行业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