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18 发布者: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
(2021年修订)
为提高建材机械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树立行业信用品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简称:中建机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开展建材机械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简称:信用评价)。为确保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章可循并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评价方案依据
本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中国建材机械行业具体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信用评价的价值意义
1.帮助企业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全面系统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使企业持续处于信用安全状态;
2.帮助企业规范采购、物流、财务、用户服务等部门在信用交易业务环节的程序与流程,建立现代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3.培养企业全员的信用观念,塑造企业良好的信用品牌形象,有利于企业整合政府部门、供应链、市场等资源;
4.有助于金融机构、信用保险公司及企业合作伙伴对企业的信用调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风险,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5.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市场推广和产品销售,以及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信用评价的主要目标
通过建材机械行业信用评价活动,逐步建立起建材机械行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建材机械行业监管水平,主要实现以下目标:
1.突出建材机械行业信用体系的重点,强化行业信用宣传教育工作;
2.初步建立行业信用制度规范,以及行业信用管理服务系统;
3.逐步建立和完善建材机械行业信用管理平台。
建材机械企业通过信用评价活动,主要实现以下目标:
1.加强企业自身信用管理建设,强化风险意识;
2.利用评价结果开拓市场,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3.利用信用工具(如信用保险,资信报告等)实现企业进行保单融资,帮助企业了解海内外买家或关联交易方的资信情况。
第四条 信用评价原则
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格”的原则。
自愿:参评单位自愿参与,协会不作强求。
公开:评定结果全部在相关媒体上公开。
公正: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参评企业一视同仁,不因企业规模、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不同而区别对待,统一评选标准、保证结果公正客观。
科学:评价指标、信息征集标准、评价模型等科学、适用。
严格:评价标准、评价过程从严掌握,确保真实、可靠、有效。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的符号及释义
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如下AAA、AA、A、B、C三等五级。
信用 等级 | 含 义 | |||
信用状况 | 信用能力 | 经济状况 | 风险程度 | |
AAA | 信用很好 | 很强 | 效益显著,支付能力强 | 几乎无风险 |
AA | 信 用 好 | 可靠 | 效益稳定,支付能力较强 | 基本无风险 |
A | 信用较好 | 较稳定,可能有小波动 | 效益与支付能力尚可 | 风险较小 |
B | 信用一般 | 基本具备,易产生一定波动 | 效益与支付能力一般 | 有一定风险 |
C | 信用较差 | 很 低 | 效益与支付能力较弱 | 有较大风险 |
第六条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由四大类组成,即:
1.企业管理能力:治理结构,制度建设,领导层状况,人力资源管理,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应收账款管理;
2.经营能力:经营情况,生产或制造情况,技术及研发情况;
3.财务指标: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运营效率、成长能力、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4.信用记录:信用管理、公平竞争及反腐,社会信用记录。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组织机构
建材机械行业信用评价组织机构由建材机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组成。
1.建材机械行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由中建机协组织发起,主要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宣传、协调、最终等级评定、发证等管理工作。
2.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是建材机械行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委托的本次信用评价的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做好申报企业信息征集和核查工作,严格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及操作说明的要求,做好建材机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协会秘书处承担组织企业申报、递交材料和信息的发布、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 信用评价的保证体系
1.质量和信誉是协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中建机协建立了严格的企业信用评级质量监督机制,不断完善评级程序,实行评、审分离,多级审验制度,坚决杜绝评级中的随意性。
2.建立规范而科学的评级标准体系。中建机协借助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多年的信用专业经验与成果,结合行业特点,共同研究制订了“建材机械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3.中建机协建立完善的评级工作程序、跟踪评级责任制、评级报告要求、信用评级委员会工作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办法、评级人员守则等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条 信用评价监督机制
中建机协在开展信用评价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以下自律机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评价过程中坚持遵守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严格依据评价方法和程序,独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完整性。
3.保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4.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基本信息、经营管理和技术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从第三方获得的其他信用信息,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履行信息保密的义务。但在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的要求下,必须披露认证业务声明中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时,中建机协可向执法部门披露相关的机密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属于免责范围之内。
5.认真对待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条 评定程序
1.企业申请:自愿参评的企业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准备以下书面材料二份,同时报电子材料一份。
(1)填写《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
(2)相关有效资质证件和财务报表。
2.材料初审:协会秘书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递交协会委托的征信机构进行评价。
3.初评:由协会指定的征信机构——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已制定的《建材机械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征信及评价,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行业评价委员会提交申报企业信用评价专业评审打分汇总;评价委员会根据企业行业表现给出行业评审打分并广泛征求分会及企业意见后确定出初评结果。对需要现场考察的企业,评价委员会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评。
4.初评结果公示:由协会秘书处将评价委员会的初评结果在协会官方网站(www.cbmma.org.cn)、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www.bcp12312.org.cn)、中国商务信用平台(www.bcpcn.com)上进行十天的公示,同时通知申报企业,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与举报。对公示过程中被举报的企业,由信用评价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5.评价结果公布:公示结束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相应的信用等级,企业信用信息及评价结果将收录进“中国建材机械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库”。
6.颁证授牌及宣传推广。由中建机协向参评企业颁发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行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提供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并向相关组织、机构、协会等推荐、宣传本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7.复评:信用等级三年有效期内,被评主体要接受复评,信用评价委员会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复评意见结合行业具体情况对参与复审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出级别调整、维持或取消的决定,并提供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复评报告。
8.重新申报:为维持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应在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信用评价委员会按上述程序,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收费
为保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公正性,中建机协不以赢利为目的,除适当收取信用评价成本费用、相关证牌标识的工本费和媒体宣传广告费外,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收费金额不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相联系;强化协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涉及的收费信息按要求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每家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费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年度复评费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年。上述费用一经收取,不予退还。需要时,评委会对参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参评企业全部承担。中建机协收到费用后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并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信用等级评价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推广
中建机协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推荐给相关的政府部门(商务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金融机构(银行、保险)、相关行业协会、媒体(网站、报刊)等单位,对已评级的企业将享受国家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中建机协以及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激励政策和措施。
1.向有关部门、机构、媒体等介绍企业获评情况。优先推荐其承担政府等相关项目,参与行业相关活动或奖项评选,获取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的优惠政策。
2.在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bcp12312.org.cn)等进行评价结果查询、获评企业信息展示等。
3.可将获评证书、信用报告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申请政府资金支持和进入国际市场的重要依据、加分项或通行证。
4.获评企业在会员级别晋级、行业排名、品牌推选等方面具有优先权。
5.利用展览会、会议、论坛等活动,对获评企业进行优先宣传。
6.获评企业可在网站、企业宣传资料上展示信用标识、证书等,在产品品牌、包装、说明书中使用信用等级标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件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建材机械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