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1 来源: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
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精神,推动团体标准支撑和引领行业发展的作用,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根据《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协会现公开征集2022年建材机械行业团体标准项目。
立项原则 1、项目申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交叉、无矛盾,注意标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2、紧密结合行业发展实际,聚焦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新业态、新模式,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规范行业发展、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宜业尚品造福人类等为目标,体现标准的先进性。 3、建材机械行业相关单位可自愿申报或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 4、及时响应行业需求,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立项重点 项目申报范围包括建材机械行业技术、产品、工艺、管理、评价、检测等标准,涉及智能制造、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提升,以及新兴建材机械领域标准项目优先立项。同时现有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需要在行业中进行推广应用的,鼓励申报转化为团体标准。 材料申报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为协会日常工作,采取不定期申报方式,申请单位可随时提出,并填写“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点击文件链接下载),加盖公章扫描后的电子版发至协会邮箱。秘书处将随时受理,并组织立项审查和公示后,下达项目计划。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张宏(010-64398012) 邮箱:cbmma@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16号中材国际大厦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17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分别从提升团体标准组织标准化工作能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团体标准制定模式、拓宽团体标准推广应用渠道、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促进团体标准化开放合作、完善团体标准发展激励政策、增强团体标准组织合规性意识、加强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等方面给出了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 发展团体标准能够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提高产品和服务竞争力,助推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国团体标准发展迅速,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以下称团体标准组织)踊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团体标准有力推动了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了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但是,由于我国团体标准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其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存在标准定位不准、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加强规范和引导。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规范团体标准化工作,促进团体标准优质发展,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团体标准组织标准化工作能力。 团体标准组织应当建立规范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制定系统的团体标准管理和知识产权处置等制度,严格履行标准制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加强团体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完整、高效的内部标准化工作部门,配备专职的标准化工作人员。 二、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团体标准制定模式。 团体标准组织要找准团体标准的制定需求,紧密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主动对接重大工程、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统筹考虑团体标准的推广应用模式,广泛吸纳生产、经营、管理、建设、消费、检测、认证等相关方参与,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企业作用,制定原创性、高质量的团体标准,填补标准空白。鼓励相关团体标准组织围绕产业链供应链需求联合制定团体标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网络安全团体标准,应当征求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拓宽团体标准推广应用渠道。 鼓励团体标准组织建立标准制定、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团体标准在招投标、合同履约等市场活动中实施应用,打造团体标准品牌。大力开展团体标准宣传,提高社会对团体标准的认知度与认可度。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工作。 四、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系列国家标准。鼓励团体标准组织根据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系列国家标准开展自我评价,自愿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声明,进入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清单,提升团体标准组织的诚信和影响,供相关方使用团体标准时参考。团体标准的使用方或采信方可以自行评价或委托具有专业能力和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进一步对团体标准组织标准化良好行为进行评价,作为使用和采信团体标准的重要依据。 五、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紧贴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接区域重大战略,聚焦科技创新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制定团体标准培优领域清单。建立培优团体标准组织库,选择具备能力的团体标准组织进行培优。建立对培优团体标准组织工作绩效的科学考核评估机制,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培养一批优秀的团体标准组织,发挥标杆示范作用,带动团体标准化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六、促进团体标准化开放合作。 鼓励基于团体标准提出国际标准提案,支持符合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承担国际标准组织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推荐有能力的专家成为国际标准注册专家。鼓励团体标准组织建立吸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专家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的机制。 七、完善团体标准发展激励政策。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机制,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将团体标准作为科研项目成果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纳入奖励范围。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定中增加团体标准的评分权重。鼓励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融资增信制度,激励企业通过执行团体标准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 八、增强团体标准组织合规性意识。 团体标准组织应当加强诚信自律,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已有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重复制定团体标准;不得出现抄袭标准等侵犯标准著作权的行为;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名义进行营利和违法违规收费;不得利用团体标准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团体标准组织要建立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改正。 九、加强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的团体标准化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团体标准的监督,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侵犯标准著作权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团体标准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团体标准的正面引导和监督作用,对团体标准组织形成约束力。 十、完善保障措施。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做好工作安排部署,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总结团体标准发展的经验和模式,解决和预防团体标准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潜在风险。进一步加强团体标准相关政策的宣传,提升业务指导和支持能力,促进团体标准组织间的交流合作、相互协调。推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研究机构服务支持团体标准化工作,为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专业化支撑。